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區直局以上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清城區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清城區環境保護工作網格化監管實施方案
為創新環保監管手段,完善環境監管機制和框架,落實監管責任,加大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執法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6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清府辦〔2015〕27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統領,創新環保監管模式,落實環保監管責任,提升環境監管水平,實現環境監管全覆蓋,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環保部門牽頭、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環境監管執法長效工作機制,各司其職,互相聯動,互相監督的格局,逐步構建一個覆蓋全區、責任到人、監管到位的環境監管網格,為我區經濟轉型升級打下堅實的環境基礎。
二、監管原則
堅持條塊結合,塊為主體;分工負責,責任到人;上下聯動,整體推進;重心下沉,屬地管理;各司其職,相互聯動;便于執法,提高效率;公開公正,規范透明,明確監管區域、對象、內容、責任、實施分片到人,加強區域巡查,鞏固監管成效,實現“三清三到位”,即區域清、職責清、底數清和監管到位、服務到位、互通到位的總體目標。
三、網格體系
(一)網格劃分
由區政府統一組織,建立轄區內區、街鎮(場)二級環境監管網格。
一級網格:以區行政區域建立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區直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相關部門,按所明確的職能承擔網格內的環境監管任務。
二級網格:以街鎮(場)行政區域建立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街鎮(場),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相關部門,按所明確的職能承擔網格內的環境監管任務,成員分片負責網格內環境監管任務。
(二)網格內容
1.實行“五定”。即: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做到網格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并向社會公開。
2.落實責任。各級網格要明確工作任務,橫向之間(部門)要加強協調,建立聯動機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三)網格職責
一級網格:主要負責指導二級網格的建立和運行,監督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的履職情況,并進行考核;及時查處發現和受理環境違法問題;按要求公開轄區內污染源相關信息;上報“網格化”環境監管數據相關信息。
二級網格:各街鎮(場)主要負責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進行定期巡查,對發現和受理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制止、處理或上報并協助上級調查處理。按要求上報網格化環境監管數據相關信息。
(四)網格監督
1.法制監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的職能。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定期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行政監督:發揮紀檢監察部門行政監督作用,保障各級網格體系正常運行,對失職瀆職的、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3.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揭露和曝光環境違法行為,促進增強公眾環境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網格運行
巡查:網格責任人員和環保監督員要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并向上級網格進行報告,協助調查和處理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二級網格責任主體或相關部門接到巡查和監督人員的報告后,及時上報一級網格并進行調查,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要按照要求進行處理。對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及時進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完成查處工作,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移送)單位。對需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一級網格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反饋:對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復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同時將查處結果告知下級網格責任主體。
監督: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輿論和社會等監督體系,對環境監管工作情況進行及時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對失職瀆職的、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相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評價:各級網格每季度對本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自評,一級網格對下級網格進行評價,研究改進措施。
四、職責分工
各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和運行;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工作職責;對嚴重違法排污的企業實施責令停業、關閉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落實到位。
各街鎮(場):負責轄區內“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監管工作,監督轄區內企業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整治修復。宣傳環保法律、法規,維護群眾合法環境權益;對網格內污染源進行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排污問題及時制止、上報;負責調解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減少環境信訪數量;發現轄區內發生污染及出現新的污染源,要及時報告區政府和環保部門;及時向區政府和環保部門反映群眾對環境質量的需求,以及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區環保局:履行縣(區)級環保部門監管職責;協調轄區內各級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并委派專人指導、協調解決下級網格上報的相關問題。按照10%-20%的比例,根據巡查頻次對網格內企業開展飛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納入街鎮年度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對重點環境監管工作和突出環境違法問題及重大信訪案件要直接開展查處工作;協調本級網格內相關部門對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聯合監管,落實污染源監管責任,依法處理各類環境違法問題。明確本級監管企業責任人員,落實重點污染源現場執法操作規范,實現“一企一檔,一企一人”的監管格局。
街鎮環保機構:接受上級網格的業務指導,配合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糾紛和各類環境污染問題,制定轄區內環境監管計劃,全面排查和參與環境信訪事項,協助政府開展環境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現場檢查,嚴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建立健全環境監察檔案,對所有污染源和處理的環境問題文件組卷歸檔;定期向上級政府和環保機構報告轄區內環境和監管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區發改局: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在審批和核準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依法不予審批或核準;屬于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后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區經信局:全面清理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淘汰;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企業達標排放;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轄區內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
區公安分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負責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以及移動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嚴把違法運輸車輛上路關;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初檢、年檢,并配合環保部門開展抽檢工作;嚴格車輛報廢制度,對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按規定予以強制報廢;整治和淘汰黃標車;負責做好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信訪事件的維穩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環境污染事故、違法行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區監察局:負責對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監察,依法依規查處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會同環保部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
區人社局、區編辦:完善環境保護機構建設,充實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做好環境執法人員的招錄聘用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清城分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按要求進行地下水監測工作;嚴把建設項目征、用地審批關,凡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征、用地手續。對向違法企業提供土地的單位,要向有關部門移交移送,依法嚴懲;加強礦山企業的開采監督管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礦山開采建設項目環保等手續不完善問題的排查整治。
區財政局:將網格運行年度各項費用、環境治理費等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并逐年加大資金投入,保障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正常運行,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和水平;同時督促區屬國有企業認真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按時完成政府責令限期整改任務。
市交通局清城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交通專項規劃、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負責監督落實高速公路兩側聲障屏或其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設。負責與水源保護區相鄰事故多發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護措施的監督落實。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防治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負責監管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一般公路兩側的秸稈、樹葉和垃圾的禁燒工作。加強公路等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防止廢水、廢氣和噪聲污染;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杜絕揚塵污染。
區水務局: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涵養水源,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加強城鄉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監管;按照要求定期開展水質監測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水資源調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內的排污口設置,參與流域水資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規劃工作。嚴防飲用水源地發生污染事件;協助環保部門加強對河道排污口及飲用水源保護區違規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嚴禁對違法企業擅自供水,對違規供水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對發現的違法企業和其他環境違法行為要及時進行移交移送。
區農業局:依法加強養殖業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加強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的清理整治,落實農業減排工作;推廣使用綠色環保長效緩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有效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區工商局:嚴把工商登記許可關。全面清理違法存在的有工商營業手續的企業,并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嚴格執行《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通報制度,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粵府辦〔2014〕24號)明確規定須經環保部門前置審批,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企業,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在《營業執照》年檢工作中,嚴格審查企業的經營范圍,對擅自增加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項目的,要求其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予受理。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被政府部門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違法主體,依法注銷登記手續,對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無證經營的違法排污企業和作坊,依照《無證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
區安監局:在審批新建具有環境安全隱患的項目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或使用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次生環境突發事件。對違法生產的企業,向相關部門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嚴防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
區住建局:負責做好城區環境基礎設施和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等具體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環保措施。
市規劃局清城分局:在規劃編制評審及審批工作中,把環境保護列為城鄉規劃重要內容。
區衛計局:協助環保部門做好轄區內醫療廢物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協助環保部門負責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對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的餐飲企業不予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區城綜局:負責做好露天燒烤、垃圾焚燒的監管工作,加強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清城供電局:全面清理違法建設、違法生產企業的供電情況,禁止對違法企業違規供電,對取締和關停的企業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喪失生產能力;負責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負責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對違規向違法企業供電的人員,要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負責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措施。
清城海事處:負責協助水務、環保等部門對北江流域有關環境問題進行監管和清理整治。
區文體局:負責轄區內娛樂場所的噪聲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
銀盞林場:負責林場范圍的生態保護工作,做好長隆項目和嘉福工業園及周邊企業的環境監管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領導下,結合實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賦予本部門的職責,認真落實環境監管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區長擔任組長,環保、發改、經信、公安、監察、人社、國土、財政、交通、水務、農業、工商、安監、住建、規劃、衛生、城綜、食藥監、文化、供電、海事、林場等部門和各街鎮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具體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增強責任意識、大局意識,認真履行好職責,做好網格區域內環保工作。
(二)強化督查督辦。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對網格內環保職責履行情況和網格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做到重要事項全程督辦、緊急事項迅速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促進網格化管理工作穩步推進,有序落實。
(三)完善制度
1.聯席會議制度: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環境保護年度計劃、責任目標;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督促、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履行環保工作情況;研究協調解決跨部門、跨行業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等。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調整召開時間,由領導小組召集。
2.聯合執法制度。聯合執法行動領導小組由環保工作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成,負責對環保聯合執法行動實施統一協調調度,研究行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行動方案,督辦重點案件。主要內容包括:對環境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會議、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的環境安全等問題開展聯合執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整治醫療廢物儲存加工企業等大型環保專項行動的聯合執法;突發或其他緊急環境安全事件的聯合執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檢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執法合力,整治突出環境問題,確保環境安全。
3.聯合審批把關制度。對市區重點項目,要加強發改、規劃、國土、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作用,聯合查看選址,召開聯審會議,共同研究審定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選址是否符合城區規劃、環保等要求。通過信息共享、定期協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強化和提高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建立健全專家庫,發揮專家在審查中的技術把關作用。
4.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在環境監管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反饋處理結果,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
5.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時限,及時上報工作開展情況。
6.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網格化體系建設情況,各級網格的職責和責任人員,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境信訪查處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四)提升能力
完善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將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延伸環境監管觸角,在街鎮建立專職環保機構,落實人員編制、經費。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充實執法力量,優化人員結構,增加執法投入,提升執法能力,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要求,2016年年底達到相關要求。
(五)嚴格問責
各街鎮(場)及相關部門要積極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嚴格落實環境網格化管理相關要求,強化相關部門的環境監管責任,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將此項工作納入環保目標考核。各街鎮及相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行為,將嚴格按照紀檢部門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對涉嫌犯罪的,將依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其他要求
在本方案實施后,區各相關部門盡快按各自職能制定本部門或本領域內的網格實施方案報區政府備案。2015年12月15日前將推行“網格化監管”工作總結報送到區政府。
附件:清城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附件:
清城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袁志武(區政府)
成 員:溫卓堅(區委區府辦)
賴聲賢(區監察局)
黃思誠(區環保局)
劉敏玲(區發改局)
黎 力(區財政局)
向潔良(區公安分局)
蔡桂強(市國土資源局清城分局)
鄧文勇(區住建局)
曾永祥(區水務局)
胡錦洪(區農業局)
何金洪(區衛計局)
林慶源(市交通運輸局清城局)
黃小明(區工商局)
龔 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鄧秀文(區經信局)
歐炳華(區城綜局)
蔡 薇(市城鄉規劃局清城分局)
黃秀萍(清城供電局)
李力志(區安監局)
吳建斌(清城海事處)
江帶娣(區文體局)
何 強(洲心街)
李偉強(鳳城街)
劉勇強(東城街)
徐國慶(橫荷街)
劉偉鋒(石角鎮)
盧繼泉(龍塘鎮)
梁瑞康(源潭鎮)
潘 杰(飛來峽鎮)
郭杰文(銀盞林場)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黃思誠同志兼任,具體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