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區直局以上單位: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議事決策規則》已經七屆第3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議事決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政府議事決策機制,完善議事決策程序,切實加強對區政府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提高議事決策效率和水平,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保障我區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工作規則和議事決策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及區長委托的其他專項任務。區政府議事決策必須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集體審議制度。
第三條 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厘清政府和市場職能邊界,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切實履行好政府宏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
第二章 議事決策的形式
第四條 區政府議事決策的形式包括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會議等。
第五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政府重大事項。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安排草案、區級財政年度預算及調整草案等;審議決定經濟調控和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規劃、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等。
第六條 區政府工作會議研究處理、協調解決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通常以現場會方式實地協調解決問題。
第三章 議事決策的范圍
第七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議事決策的范圍: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八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的范圍: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區委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主要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安排草案,區級財政年度預算草案、調整預算草案(包括區政府集中土地出讓收益安排),其他應當和需要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五)討論通過需要向區政協通報協商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決定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措施;
(七)討論制定貫徹落實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等改革事項的辦法措施;
(八)審議全區經濟布局、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或調整;
(九)審議區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事關全局的政策意見;
(十)審議政府年度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和年度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安排,全區重大項目儲備情況;
(十一)審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公共交通、價格管理、人口管理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措施;
(十二)審議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歷史文化古跡保護規劃,審議決定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以及全區涉及系統使用城鄉空間的專項規劃;
(十三)審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及其調整;
(十四)審議審批數額較大的財政或信貸資金使用、重大投(融)資項目、重大國有資產產權變更和國有企業的整合重組及重大改革事項;
(十五)討論決定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重大活動方案;
(十六)審議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
(十七)討論決定街鎮(場)、區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請示區政府的重要事項。討論給予科級干部撤職、開除公職處分等需要區政府審批的政紀處分事項;
(十八)研究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或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決策、政策、項目等);
(十九)研究其他事關全區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關聯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項;
(二十)研究區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區政府工作會議議事決策范圍:
(一)研究、處理屬于其他區政府領導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事項;
(二)研究、處理屬于區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全區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四)研究、處理專門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五)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六)研究、協調區政府工作中的其他專門問題。
第四章 議事決策的程序
第十條 時間安排。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兩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如有需要由區長決定臨時召開;區政府專項工作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一條 議題確定。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提出,或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政府辦主任統籌安排,報區長確定。應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安排應適量,緊急議題優先安排。區政府工作會議議題,由區長及區政府其他領導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各街鎮(場)、區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需要提請區政府討論決策的事項,應以正式文件報區政府,按程序審核后,由區長確定。
第十二條 研究論證。提請區政府議事決策的事項,區政府分管領導應牽頭先期開展專題研究,視所請事項的性質和內容,做好相應的調查研究、決策咨詢、風險評估、公眾意見征詢、會商協商、合法性審查等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承辦單位要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綜合分析,并達成一致意見,或就分歧問題提出傾向性意見;涉及街鎮(場)的,應事先征求意見;需征詢人大、政協意見的事項,應附上人大、政協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應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未經充分協商形成相應意見的,原則上不上會。
第十三條 材料準備。提請區政府議事決策事項的所需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提前準備,原則上在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區政府。
第十四條 會議通知。區政府集體議事決策會議召開的時間、審議的決策事項,以及會議材料,原則上應提前2天通知和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參會及發言準備。
第十五條 會議召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或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工作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托區府辦主任、副主任召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策重大問題,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能召開。
第十六條 出席(列席)會議人員。
出席人員: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府辦主任,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人武部一名主官、區政府黨組成員、區府辦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區長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
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時,上述人員無特殊情況均應出席;區政府工作會議視會議內容,可以請上述人員全體出席,也可以請部分人員出席。
列席人員。區政府全體會議固定列席人員:區府辦副主任。街鎮(場)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各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固定列席人員:區府辦副主任,區委督查辦、區委外宣辦、區監察局、區法制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各一名負責人。與議題有直接關系的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有關負責人,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列席會議。
出席和列席區政府議事決策會議的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議題內容確定,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簽批的會議方案通知或邀請。
第十七條 會議討論。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首先向會議作提請決策方案說明和匯報相關工作;參加會議的區政府領導對審議議題應充分發表意見,決策事項的分管領導應重點闡述意見,并提出決策建議;其他參會的相關方面負責同志,應按照職責充分發表意見。杜絕以不了解、不分管為借口以及會上不說、會后亂說的現象。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第十八條 做出決策。召集和主持議事決策會議的領導,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決策事項作出同意(通過)、原則同意(通過)、不同意(不予通過)、修改后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審議的決定。
經區政府集體決策通過,需進一步提交區委常委會、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區政協會議審議的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區政府會議精神將相關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報區政府辦公室,經區長或區長委托其他領導審閱同意后,再按程序呈送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
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各類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必須報經區長和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遇到來不及集體決策的公共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區政府有關領導可以臨機處置,但事后應及時向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第十九條 形成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根據會議情況和需要,按照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制發相關會議紀要,并按規定將有關決策材料歸檔。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或委托人簽發后,分送區長、副區長、黨組成員、區府辦主任、區府辦副主任,并抄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會議紀要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會議紀律。參加區政府議事決策會議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不得替會、代會、中途換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履行請假手續,并指派合適人員參加會議。未經允許,不準帶助手參加。按照“誰參加會議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會議要求。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按政府信息公開和民主決策有關規定,依法公開決策過程、決策結果,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媒體、專家咨詢機構以及人大、政協等的監督作用。區政府作出的決策結果,除需提交區委常委會、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區政協進一步審議事項,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決策事項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區政府作出的決定,領導集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分管副區長要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區長明確一名副區長牽頭。班子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執行集體決策的意見。
因不可預知因素造成執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或變更決策的,應提請集體研究決定。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向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原則上由區政府一位領導負責,有關領導配合。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街鎮(場)、區政府部門和單位應對決策事項抓好執行。對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定期進行評估,并根據檢查評估結果,按要求定期向區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分管領導要對分管工作范圍內重大決策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確保重大決策落到實處;要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告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區委督查辦負責政府重大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各單位、各部門貫徹落實重大事項工作情況的監督,確保集體決策制度落實到位,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決策過程和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執行,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廣東省<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等,按干部管理權限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
2.擅自改變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或不按區政府常務會議作出的決定辦理的;
3.會議討論重大事項時,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
4.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但未報告也未采取措施糾正的。
第六章 提交區委會議的重大事項及程序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工作中需報區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提交區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二)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計劃;
(三)全區財政收支預、決算計劃;重大資金使用安排;
(四)對上級政府重要指示的貫徹實施意見及執行情況;
(五)需報請區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
(六)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舉措、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及重大改革事項;
(七)全區經濟運行情況;
(八)副科以上機構變動、設置和人員編制等重要問題;
(九)區政府常務會議認為需要提交區委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區委要求區政府提交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提交區委常委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先由區府辦主任協調,經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原則同意后送區委討論。
第三十二條 議題的落實。經區委討論同意后,由區政府負責落實,并由區政府辦公室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區委。
第七章 提交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重大事項及程序
第三十三條 依法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區人民政府依法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有:
(一)區政府工作報告;
(二)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計劃;
(三)全區財政預算(草案)、財政決算及其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一)應當提請區人大常委會討論,由區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1.推進依法治區,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主要經濟指標和重要工作目標的變更;
3.本級財政年度決算;
4.本級財政的預算調整方案;
5.有關人口發展、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涉及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決策;
6.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7.城市總體規劃和修改后的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8.法律、法規規定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的重大事項:
1.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2.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
3.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4.區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5.本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6.本級教育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本級扶貧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7.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8.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執行情況;
9.對經濟發展、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
10.財政性資金投資達上年度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30%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
11.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12.華僑、歸僑和僑眷權益保護情況;
13.本級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省外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情況;
14.主要江河流域、灘涂的開發利用(整治)規劃和資源環境的保護情況;
15.區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古跡的保護情況;
16.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以及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其他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17.涉及面廣、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
18.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19.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情況;
20.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21.區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事項;
2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區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應當征求區人大常委會意見,再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準,并將批準情況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的重大事項:
1.各街鎮(場)的設立、撤銷、合并或名稱變更、政府駐地遷移的方案;
2.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并的方案;
3.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編;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有關事項。區人民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報告,按有關規定程序和時限送達區人大常委會或人大代表。一經大會審議通過,由區政府辦公室將任務分解到區政府各部門負責落實。
人事任免事項,由區長簽署議案。
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報告,經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后,經區長、副區長審簽后送區人大常委會。
第八章 提交區政協會議的重大事項及程序
第三十七條 加強聯系通報,接受民主監督。區人民政府同區政協及其常委會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通報政府工作情況,就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改革創新的重大舉措以及群眾關心的其他重要問題征求意見,聽取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接受民主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主要議題。區人民政府向區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及其他會議通報情況、征詢意見的主要議題有:
(一)區政府工作報告;
(二)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及報告;
(三)全區財政預算(草案)和決算及報告;
(四)區人民政府階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屬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
(五)涉及全區性的改革創新方案和重大措施;
(六)外事活動和促進祖國統一工作的重大事項;
(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
(八)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
(九)區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十)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向政協通報或征詢意見的其他事項;
(十一)區政協認為需要區政府通報和協商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九條 有關材料提供。向政協征求意見、通報情況的有關報告及材料,由區政府辦公室或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提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區政府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