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城區安全生產發展與應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的函
為規范安全生產發展與應急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清城區實際,特制定《清城區安全生產發展與應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進行征求公眾意見。
如有意見,請于2021年3月27日前將意見反饋至清城區應急管理局(聯系人:黃宇,聯系電話:3939072)
清遠市清城區應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7日
清城區安全生產發展與應急專項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草擬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發展與應急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清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發展與應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級財政安排用于全區安全生產與應急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導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和有關部門加大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投入,加快排除重大公共安全隱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強化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形成安全生產保障長效機制,促使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清城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安排和資金下達;
(二)組織指導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清城區應急管理部門職責(以下簡稱區應急管理部門):
(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點;
(二)組織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公示,建立和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
(三)參與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和有關部門,區直有關部門負責資金項目申報、審核或編制資金預算,組織或督促項目實施,監管項目資金的使用,接受對項目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財務審計和績效評估,并按各自職能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范圍及程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專項資金重點用于保障、支持全區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項目及安全生產管理、應急救援等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含以下四種類型:
(一)保障區直部門急需實施的項目;
(二)支持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及其部門當年度實施的項目,支持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預留應急機動資金,用于應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救援等相關工作;
(四)其他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為重大公共安全隱患項目的整治、安全生產服務的購買、安全生產監督、應急處突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的采購等直接費用。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其他各級財政資金已安排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安排;國家和省、市已安排資金的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項目,需要地方安排配套資金的,專項資金優先予以配套。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程序。
(一)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根據本地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實施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項目及安全生產管理、應急救援等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項目正式動工后,向向區應急管理部門申報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
區直有關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規定和本地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向區應急管理部門申報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
(二)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項目輕重緩急,前期工作基礎、工作進展總體情況等提出審查建議,鼓勵對具備實施條件、進展較快的項目集中支持,加快收尾;并征求區財政局及區直有關部門意見后,根據反饋意見確定項目。
(三)確定項目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條 對出現的危及公共安全重大隱患的緊急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優先安排專項資金先行處置。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將審定項目的專項資金下達到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和區直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和區直有關部門根據支出預算、項目完成情況、審計及審批結果,向實施單位撥付專項資金。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審核和檢查驗收。實施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向區應急管理部門、區財政局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完成情況和項目執行總結報告。
區應急管理部門、區財政局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督促檢查,項目執行結束后,及時開展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并把績效運行和評價的結果作為今后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或承辦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屬基建類項目的,須先到區發改、財政等職能部門完善立項、概(預)算審核等手續,并嚴格按照基建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辦理項目竣工結算審核,同時,還須按照政府招投標和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屬于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形成國有資產的,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管理工作。
項目實施或承辦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條 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違反財政紀律行為的,將追回有關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