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村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2014年不變價)以下;農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為扶貧標準。行政村相對貧困人口占該村戶籍總人口5%以上;行政村居住破舊泥磚房(茅草房)的農戶占該村戶籍總數10%以上的優先;屬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石灰巖地區、省屬水庫移民區的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貧困村的確定由村民委員會申請,經鄉鎮、縣、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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