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清遠市清城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方案(2021年)》(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按照清遠市、清城區有關部署,為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實現清城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減排,為清城區實施重點項目以及區域產業經濟健康發展提供總量來源,我區組織編制了《清遠市清城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方案(2021年)》(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11月7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書面反饋。
聯系人:藍炫霧 ,聯系電話:3939790
電子郵箱:sp3939790@163.com
附件:《清遠市清城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方案(2021年)》(征求意見稿)
清遠市清城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方案(2021年)(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實現經濟和社會的綠色、協調、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有效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創建文明宜居城市,結合清城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減排目標
2021年,全區實現工業主要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的減排量在滿足重點項目的增長需求基礎上,仍有所下降。
二、主要污染物減排措施
統籌陶瓷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與壓延加工業、紡織業等重點行業的大氣污染減排工作,持續深化工程減排,著力實施陶瓷制品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業等重點行業的大氣污染深度治理,繼續推進清潔能源替代等重點工程,通過重點行業帶動減排,實現減排目標。
(一)落實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措施
(1)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新、改、擴建的鋼鐵、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項目的建設,應滿足區域、規劃環評要求。
(2)新增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項目需嚴格落實《清遠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的減量替代要求。
(3)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內禁止新、改、擴建高污染燃料設施。禁止新建陶瓷(新型特種陶瓷項目除外)、玻璃、電解鋁、水泥(粉磨站除外)項目。
(4)繼續推進天然氣供應規模,加快天然氣管道及儲氣設施建設,天然氣管網通達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及重點工業企業。鼓勵發展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分布式能源項目,支持用于替代煤鍋爐、窯爐。
(二)強化工業爐窯治理
(1)落實工業爐窯ABC分級管控,樹立A類工業爐窯企業為行業標桿,采取多種激勵措施引導B類工業爐窯企業升級改造,大力推動C類工業爐窯企業廢氣污染治理、全過程無組織排放管控以及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實現轉型升級。
(2)集中開展陶瓷制品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業、皮革制品制造業等重點行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專項整治行動,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大氣綜合性排放標準和行業性排放標準要求,對非法使用的工業爐窯,及時依法處理。鼓勵工業爐窯使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3)加強落實監管職責,做好對陶瓷企業按要求全面使用天然氣生產工作的指導;對未使用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陶瓷企業,各相關政府和職能部門要強化責任落實,各司其職、加強聯動、形成合力綜合施策,以最嚴格的標準督促企業按要求使用天然氣清潔能源進行生產。
三、減排目標可達性分析
2021年,清城區主要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減排工作落實后,其減排量可滿足重點項目的實施,實現減量替代的總量管控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細化任務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以緩解倒逼機制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嚴格按照2021年減排工作總體部署,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考核指標和重點減排項目作進一步細化,并將減排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落實到重點項目。
(二)強化項目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主動負責、不等不靠,加大現場檢查和督查力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加大對高排放量企業脫硫脫硝工程建設、燃生物質鍋爐進一步進行清潔能源改造等重點減排項目的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做好綜合協調和配合工作,組織實施總量減排定期調度,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每個項目的進展情況。發展改革部門要著力推進重點項目的管理,督促“兩高”企業的關停并轉,提升污染減排的綜合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污染物總量控制長效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小組。
2、強化環保目標責任制,建立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考評體系。
3、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環境準入。
(四)加強環保能力建設,提高環保監測監控能力
1、建成科學的減排指標體系。
2、建成準確的減排監測體系。提高環境監測儀器裝備水平,保證環境監測數據準確可靠有效,提升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監測和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傳輸能力。
(五)加強法制建設,嚴格環保執法
完善清城區環保政策,重點解決排污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生態環境部門執法難度大等問題。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繼續加強聯合執法,完善執法部門信息通報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強化環保行政執法力度和效果。
(六)建立獎懲和紀檢監察制度
生態環境部門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定期調度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工作的實施進展情況,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對不按期開工建設,不按期完工,不能穩定投入運行的排污企業要及時下達限產限排通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減排任務完成得好的排污企業,在新(擴)建項目審批上適當給予傾斜,并適當給予減排專項資金和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的扶持。財政部門要廣開資金渠道,將減排和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執行不力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