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的通知》(清府辦[2013]1號)文件的精神,市環保局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許可等審批權限下放到清城區環保局。依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國務院部門規章、省市相關規章與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排污費收費依據
(一)排污費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區環保局環境管理職能內已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的企業,將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第31號令)、《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第17號令)、《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財綜[2003]43號)的規定,區環保局依法對環境管理職能內超出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二)排污費法規
1、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
2、《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16號令)
(三)排污收費規章
1、《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第31號令)
2、《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第17號令)
3、《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財綜[2003]43號)
4、《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3]64號)
5、《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3]187號)
6、《關于排污費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環保總局財建[2003]284號)
7、《關于做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2003]103號)
二、排污費收費項目及執行標準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已開征的排污費項目有:噪聲超標排污費。
收費標準:依據《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發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第三十一號令)的規定,按照超標分貝數對噪聲計征超標排污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
超標分貝數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收費標準(元/月) |
350 |
440 |
550 |
700 |
880 |
1100 |
1400 |
1760 |
|
超標分貝數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及16以上 |
|
收費標準(元/月) |
2200 |
2800 |
3520 |
4400 |
5600 |
7040 |
8800 |
11200 |
參照市環保局《關于征收建筑施工噪聲超標排污費的通知》(清環字[1993]46號)、《關于做好建筑施工噪聲排放申報和征收建筑施工噪聲超標排污費工作的通知》(清環字[1993]47號)文件的精神,按照各施工階段噪聲最低值征收排污費,其超標限值如下:
|
施工階段 |
監測噪聲值dB(A) |
場界噪聲限值dB(A) |
超標值dB(A) |
執行超標限值dB(A) |
|
|
土石方 |
80~88 |
75 |
55 |
5~10 |
5 |
|
打樁 |
95~105 |
85 |
禁止施工 |
10~20 |
10 |
|
結構 |
75~90 |
70 |
55 |
5~20 |
5 |
|
裝修 |
72~75 |
65 |
55 |
7~10 |
7 |
三、收費程序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03]64號)的規定,排污費征收程序一般分為排污申報登記、排污申報審核、排污量核定、排污收費計算、排污費征收與繳納、排污收費公告、排污收費資料歸檔等七個主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