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建立健全區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落實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對接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按要求制定督察整改方案,督促指導區各有關部門落實整改任務。
3.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區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城、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4.負責監督管理區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協助市生態環境局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清城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5.參與制定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組織申報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6.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和重點流域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負責做好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建筑施工噪聲污染行政處罰工作。統籌協調區涉環保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與化解工作。
7.負責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8.負責民用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規劃,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應急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協助省和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區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區級開發區、規劃無需開展審查。
10.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區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11.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12.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13.牽頭協調疫情防控期間生態環境保護支持保障工作。指導環境監測尤其是疫情地區飲用水水源地、空氣環境應急監測,按照職責指導做好醫療廢棄物、醫療污水收集、轉運、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組織實施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