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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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經環評審批,擅自擴建覆銅板破碎、水洗項目以及危險廢物廢電路板利用處置項目(分別對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序號85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以及四十七、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序號101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以上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及其他相關書證予以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創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創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創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你本人及陳雪軍、周國釗身份證復印件、任職證明及授權委托書,證明:創環公司主要負責人是你本人、生產主管陳雪軍、行政管理負責人周國釗等人身份信息和受創環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調查;
證據三:清遠市創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環評批復、環評報告書、環保竣工驗收意見以及排污許可證(副本)等資料,證明:清遠市創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環保手續,經批復和驗收的主要設備情況;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6月13、14日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李偉達、周國釗)、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證明:2024年6月13、14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創環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創環公司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在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內新建危險廢物廢電路板利用處置項目,從事危險廢物廢電路板(危險廢物代碼HW49:900-045-49)收集、貯存、加工壓包;
證據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節選),證明:你公司擴建的覆銅板破碎、水洗項目以及危險廢物廢電路板利用處置項目為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對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序號85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以及四十七、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序號101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
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規定。
我局于2024 年10月25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環清城罰告〔2024〕53號)告知你本人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24年11月4日,你本人提出:“清遠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清環清城告[2024]53 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記載的清遠市創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項違法行為是“1未經環評審批,擅自擴建廢舊資源綜合利用業“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 421”項目及擅自在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內擴建危險廢物廢電路板利用處置項目”。對于我司的該行為,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已經以《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中的第一章第一項處理,無須再以《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栽量表》中的第一章第八項規定再次重復處理,導致行政處罰罰金不正確,請予以調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前提是該建設項目是正常報批的項目,而不是案涉這類未依法報批的建設項目。因此貴局就同一行為重復處罰,應當予以糾正。”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對你本人提出的陳述申辯內容進行復核,復查時你公司未生產,你公司雖然停止使用新增超環評批復數量的生產設備,但你公司違法行為已經發生。經我局集體討論,決定不予采納你本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規定》(第一章環評類§1.8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本人(清遠市創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陶德育、劉文龍 聯系電話:0763-3939737
郵 編:511500 傳 真:0763-3939791
聯系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