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建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6633028008
地址:清遠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嘉福工業園C區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并組織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廢水排放口(DW002)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根據《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392號〕結果顯示,你公司外排廢水中氨氮為18.8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許可證排放限值(10mg/L)的0.88倍;總磷為1.08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許可證排放限值(0.5mg/L)的1.16倍。你公司存在未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2024年8月24日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正常生產,廢水排放口(DW002)正常排水,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
證據三: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文件、環保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等材料。證明:你公司取得的環保手續情況、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氨氮排污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為10mg/L,總磷排污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為0.5mg/L,廢水處理站實際處理量為580m3/d。
證據四:《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392號〕,證明: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2024年8月24日外排廢水中氨氮為18.8mg/L,超出排污許可證排放限值(10mg/L)的0.88倍;總磷為1.08mg/L,超出排污許可證排放限值(0.5mg/L)的1.16倍。
證據五:清城區環境監測站采樣原始記錄、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資質認定證書,證明: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具備檢驗檢測認定資質,采樣監測及分析人員具備技術崗位證,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392號〕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4〕4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書面向我局提交《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清遠市富盈電子廢水站保養的情況說明》《整改措施》《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廢水超標排放案件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等資料,請求不予行政處罰。我局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進行了復核,經復核和我局案審委員會審議,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屬于法定減免情形。因此,我局決定采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