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云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6698829819
地址: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嘉福工業區A3區
我局于2024年9月1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你公司正常生產,生物質鍋爐正在運行,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DA005)進行采樣監測,根據《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422號)結果顯示,你公司排放的氮氧化物濃度為179mg/m3、二氧化硫濃度為49mg/m3、一氧化碳濃度為278mg/m3,分別超出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氮氧化物150mg/m3、二氧化硫35mg/m3、一氧化碳200mg/m3)的0.19倍、0.4倍和0.39倍,你公司存在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生產部經理管海兵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被調查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權代表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接受調查的情況。
證據三: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環評批復、驗收意見、排污許可證副本節選(第4-5頁),證明: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廢氣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其中鍋爐廢氣排放口(DA005)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許可排放濃度值分別為150mg/m3、35mg/m3和200mg/m3。
證據四:2024年9月16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9月30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證明:2024年9月16日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正常生產,鍋爐廢氣排放口(DA005)正常排放廢氣,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排放廢氣進行采樣檢測。
證據五:《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422號),證明:2024年9月16日,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DA005)排放的氮氧化物濃度為179mg/m3、二氧化硫濃度為49mg/m3、一氧化碳濃度為278mg/m3,分別超出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的0.19倍、0.4倍和0.39倍。
證據六:清城區環境監測站采樣原始記錄、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資質認定證書,證明:《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422號)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4〕5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申請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書面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主要內容:1.區環境監測站在鍋爐停爐前1小時對企業鍋爐廢氣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2.企業迅速組織進行整改,更換布袋除塵設備;3.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經復核,你公司在線數據情況與你公司所述停爐情況吻合,根據你公司提供的《清遠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廢氣超標排放案件生態損害鑒定評估意見》,鑒定評估本案大氣生態損害費用較少,屬于情節輕微的情形,經我局集體討論,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屬于法定減免情形,決定采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識。
2.充分認識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落實保護主體責任,增強環境守法意識。
聯系人:陶德育、許時健 電 話:0763-3939798
郵政編碼:511500 傳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新城人民一路33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