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樂居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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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振興路2號(一址多照)
2024年9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你公司廢氣排放口(DA004)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檢測報告》(報告編號:XV-24-1117)結果顯示,廢氣排放口(DA004)的外排廢氣中,臭氣濃度最大值為17400,超出《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4554-1993)表2排放標準6000的1.9倍。
以上事實,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9月28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呂志健)》《檢測報告》(報告編號:XV-24-1117)等證據證明。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在執法觀察期內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處罰,但出現無正當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拒不配合柔性執法工作、在觀察期內未能完成整改、未能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在觀察期內出現新的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