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4UWFK986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金星村委會銀英公路旁第00638號的廠房
2024年11月30日,我局對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機動車檢測機構專項監督檢查。檢查組通過調閱車輛號牌為粵EG77T*、粵A1P73*車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驗)》,發現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檢測方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林慧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202319050621)及附表復印件,證明: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具有機動車檢驗檢測資質。
證據三:2024年11月30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12月4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分別于2024年3月8日和2024年3月29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對號牌號碼為粵EG77T*和粵A1P73*柴油車(驅動方式為兩驅)進行了排氣檢測,并出具了《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驗)》,檢測結果為合格。
證據四:車輛號牌為粵EG77T*和粵A1P73*車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驗)》(檢驗報告編號:441802062403080852310008、441802062403291520250079),證明:車輛號牌為粵EG77T*和粵A1P73*車輛燃料類型為柴油、驅動方式為后驅,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分別于2024年3月8日和2024年3月29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對上述車輛進行了排氣檢測,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驗)》。
證據五: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收款收據復印件,證明: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為號牌號碼為粵EG77T*和粵A1P73*車輛進行了檢測服務,并分別收取款項100元和280元。
證據六:《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節選),證明: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清遠市清城區信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對粵EG77T3和粵A1P73V車輛進行檢測時未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進行檢測。
你公司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4〕6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的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認定部門取消其檢驗資質,并向社會公告。”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6裁量標準,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立即改正,并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整(¥12,500.00)的行政處罰。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