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番億聚氨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定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69971521X4
地址:清遠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雄興工業區B區B7地塊
我局于2024年12月30-3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你公司污水站廢氣排放口(DA004)正常處理排放廢氣,我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你公司污水站廢氣排放口(DA004)進行2次采樣監測,根據《檢測報告》(報告編號:XK-24-1393)和《檢測報告》(報告編號:QE12G01501)顯示,你公司污水站廢氣排放口(DA004)排放廢氣的臭氣濃度分別為8511(無量綱)和17378(無量綱),分別超出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2000(無量綱)]的3.26倍和7.69倍,你公司存在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清遠市番億聚氨酯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12月30日)《檢測報告》(報告編號:XK-24-1393)和《檢測報告》(報告編號:QE12G01501)等證據證明。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將在三十日內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