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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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經營的貨場(又名“藍基塑料廠”)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1.你經營的貨場未經環評審批,于2024年4月中旬至2024年9月29日擅自建設破碎機5臺,浮選搖床11臺,依據建設項目分類,為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2.你經營貨場上述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你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本人具備上述違法行為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租賃合同,證明:你本人租賃貨場的時間及轉租貨場的情況。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9月30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2024年9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經營的貨場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經營的貨場未依法取得環保審批手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情況。
你經營的貨場第一項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钡囊幎?;第二項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規定。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4〕62號)擬對你經營的貨場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250,000.00)。你于2024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辨如下“2024年10月份我本人已經整改措施,將租用的場房內生產設備全部拆除,并將廠房內手工拆解及其它生產設施也一并拆除。并將廠房恢復原貌,2024年10月15日我已經和地主出租房以及所有租戶解除租賃合同,本人不再經營此場所。現請求貴局對《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4)62號]對我本人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本人并承諾不在清遠市清城區內經營無牌無證無環保手續的無證企業,并保證以后經營企業要手續齊全 再經營,如在出現無牌無證無環保手續經營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任何處理處罰?!?025年1月21日,經現場核查,你貨場已經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你經營的貨場屬于首次違法,經發現后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序號4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的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我局決定對你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 你貨場在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時,不得擅自開工建設破碎機、浮選搖床等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2. 你貨場上述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不得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