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輝芳: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我局于2025年1月7至14日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發現你主持編制的《清遠某公司金屬鋁回收利用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給出鋁灰渣的成分分析數據,遺漏特征污染因子分析;遺漏鋁灰上料、出料顆粒物的源強核算,存在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的問題。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朱輝芳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朱輝芳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某公司金屬鋁回收利用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咨詢服務合同》,證明: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為清遠某公司,技術單位為清遠市創藍節能環保有限公司,編制主持人為朱輝芳。
證據三:2025年1 月7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1月14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清遠某公司金屬鋁回收利用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給出鋁灰渣的成分分析數據,遺漏特征污染因子分析;遺漏鋁灰上料、出料顆粒物的源強核算,存在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的問題。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編制主持人應當全過程組織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并加強統籌協調?!钡囊幎ā?/p>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12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五)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第七條“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列問題受到通報批評的,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分別失信記分5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通報批評,失信記分5分,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聯系人:陶德育、許時健 電 話:0763-3939798
郵政編碼:511500 傳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新城人民一路33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