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正大康地飼料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錦松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4UMQA30Y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迎咀村委會雙面村小組兩頭冚A區廠房
2024年9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公司的養殖廢水消納塘向外環境排放未經有效處理的廢水,屬于畜禽養殖廢棄物,我局委托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外排廢水采樣檢測,根據《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438號〕結果顯示,你公司養殖廢水消納塘外排廢水中的污染物因子氨氮、總磷均超出《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時段二級標準。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東莞正大康地飼料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營業執照、《關于<關于申請變更“清遠某公司年出欄9萬頭豬苗改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及法人的請示函>的復函》,證明:東莞正大康地飼料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9月26日制作)、現場照片證據,證明:2024年9月12日東莞正大康地飼料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檢查時你公司的養殖廢水消納塘(自編9號水塘)有向外環境排放廢水,我局執法人員委托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外排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4份)、現場照片證據,證明:2024年9月26日,東莞正大康地飼料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的養殖廢水消納塘(自編9號水塘)有向外環境排放廢水的情形,并對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的采樣過程和監測結果無異議。
證據四: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438號〕,證明:東莞正大康地飼料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2024年9月26日養殖廢水消納塘(自編9號水塘)外排廢水(南邊水塘1#出水口)中的污染物因子氨氮、總磷均超出《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時段二級標準。
證據五:清城區環境監測站采樣原始記錄、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資質認定證書,證明: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具備檢驗檢測認定資質,采樣監測及分析人員具備技術崗位證,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4)第438號〕合法有效。
證據六:《關于<關于申請變更“清遠某公司年出欄9萬頭豬苗改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及法人的請示函>的復函》《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環境服務合作協議》,證明:東莞正大康地飼料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對該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運維負主體責任,聘請湖南海尚環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運營該項目污水處理設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的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8.22裁量標準,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對你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