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強: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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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對你經營的作坊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作坊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新建的廢舊汽車發動機拆解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審批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25年2月14日開工建設,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為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2.新建的廢舊汽車發動機拆解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已于2025年2月14日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許強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許強的身份信息,許強為該作坊環境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體責任人員。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明:2025年2月27日許強經營的作坊正常生產,現場廢舊汽車發動機拆解建設項目已建成,但未依法取得審批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已于2025年2月14日投入生產。
證據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證明:廢舊汽車發動機拆解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為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新建的廢舊汽車發動機拆解項目未依法取得審批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未完成環保竣工驗收前,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如你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麥浩藝、陶德育 電話:0763-3939737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