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6682130309
地址/住址: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升平社區天堂山林場四工區11號1棟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社灣水庫項目未取得環評報告表批復文件,擅自于2020年12月動工建設;
2.社灣水庫項目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擅自于2022年2月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體資格,王建峰為清遠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證據二:鄒某偉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調查詢問筆錄對象鄒成偉的身份信息,鄒某偉為清遠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詢問。
證據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結算確認書等材料,證明:清遠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的社灣水庫項目為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項目建設時間及竣工時間,項目總投資額等。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清遠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環評報告表批復文件,擅自于2020年12月動工建設并于2022年2月建成及投入使用,配套的環保措施未經驗收已投入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在執法觀察期內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處罰,但出現無正當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拒不配合柔性執法工作、在觀察期內未能完成整改、未能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在觀察期內出現新的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法處理。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