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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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對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新建的廢舊汽車拆解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審批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24年10月開工建設,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為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2.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新建的廢舊汽車拆解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已于2024年10月份投入生產。
你作為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林濤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體資格,林濤為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明:2024年12月2日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正常生產,現場廢舊汽車拆解建設項目已建成,但未依法取得審批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已投入生產。
證據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證明: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廢舊汽車拆解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為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證據四:《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348—2022),證明: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要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施工與運行應遵守“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
證據五:《關于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恢復原狀的整改報告》《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3月4日制作)、后督查記錄,證明:清遠晨通汽配倉儲有限公司經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后主動實施關閉、恢復原狀并及時改正。
你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20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2025年2月24日你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材料,主要內容有:已經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實施關閉并對現場進行清運,承諾于2025年2月28日前清運完畢并恢復原狀,請求不予行政處罰。我局對你提出的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進行了復核,經復核和我局案審委員會審議,你的環境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因此,我局決定對你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識。
2.充分認識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落實保護主體責任,增強環境守法意識。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