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乾誠破碎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4UNLKE6T
投資人:陳建聰
詳細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陂坑管理區石咀村
2024年6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在廠區西北面投資約5萬元人民幣新建一個廢舊塑料、廢五金的回收利用項目。經調查,你公司新建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序號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中的報告表項目,該建設項目尚未取得審批部門的批復意見。
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乾誠破碎廠工商營業執照、環評手續、驗收意見,證明: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乾誠破碎廠的主體資格和環評手續情況。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6月15日制作)、現場照片證據,證明: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乾誠破碎廠新建一個廢舊塑料、廢五金的回收利用項目,2024年6月15日當天正常生產。
證據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證明: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乾誠破碎廠廢舊塑料、廢五金的回收利用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的報告表項目。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在立案調查過程中,你公司積極進行整改,已對新建項目進行清拆,將場地恢復原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建設項目管理類別序號4不予處罰的情節,結合《清遠市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你公司如需新建生產項目的,須明確生產項目是否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需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