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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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清城區龍塘鎮云路村大村鏡嶺頭背后你經營的無名貨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你經營的貨場鐵棚內貯存有數百噸(具體以過磅為準)黃綠色粉末狀物質。我局委托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該物質進行危險屬性鑒別,根據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2024年11月出具的《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云路村1066號內堆積物質屬性鑒別報告》(報告編號:XMLX-20241118015)顯示,你貨場內貯存的物質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13有機樹脂類廢物”,涉嫌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羅卓其戶籍證明材料,證明:羅卓其身份信息。
證據二:2024年12月31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1月6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羅卓其無名貨場鐵棚內現貯存有數百噸黃綠色粉末狀物質,俗稱樹脂粉,未取得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經營活動。
證據三:《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云路村1066號內堆積物質屬性鑒別報告》(報告編號:XMLX-20241118015)一份,證明:羅卓其無名貨場鐵棚內現貯存有數百噸黃綠色粉末狀物質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13有機樹脂類廢物”。
證據四:現場照片(圖片)證據一組,證明:羅卓其無名貨場鐵棚內現貯存有數百噸黃綠色粉末狀物質,有防滲防漏措施,沒有生產加工設備。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33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的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4.26裁量標準,責令你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380,000.00)。
限你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