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榮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6664890845
地址:清遠市高新區銀盞工業園嘉福工業區A4區(地號:F3000058)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和車間污水排放口(DW002)自行檢測的污染因子和檢測頻次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4月8日),證明:4月8日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生產情況以及現場檢查發現問題情況。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冼基文),證明: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和車間污水排放口(DW002)自行檢測的污染因子和檢測頻次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證據三: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冼某文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冼某文作為公司安環主任受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調查。
證據四: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正本,證明: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檢測的污染因子和頻次要求。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在執法觀察期內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處罰,但出現無正當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拒不配合柔性執法工作、在觀察期內未能完成整改、未能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在觀察期內出現新的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