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介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4UHYQA4E
地址: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興大道18號天安智谷科技產業園總部樓1至3層G0號
根據上級交辦線索,我局核查時發現你公司編號為VC2305067、VC2305068、VC2307058涉醫療機構廢水檢測報告廢水采樣頻次均為瞬時采樣一次,不符合《醫療機構廢水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的要求。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體資格,張介培為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證據二:譚某芳的身份證復印件、任職證明、委托書,證明:調查詢問筆錄對象譚某芳的身份信息,譚某芳為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的質量負責人,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詢問。
證據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等材料,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具備環境檢測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
證據四: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分別為VC2305067、VC2305068、VC2307058的檢測報告,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受醫療機構委托開展環境檢測活動,并出具了《檢測報告》。
證據五: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醫療機構廢水采樣頻次均為瞬時采樣一次,不符合《醫療機構廢水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每四小時一次、共三次均樣的要求。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和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不得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環境監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涉醫療機構廢水采樣必須按照《醫療機構廢水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要求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