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證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728748556M
地址:清遠市龍塘鎮定安辦事處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3月12日分別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有危險廢物產生,危廢倉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現場檢查時未能提供危廢臺賬等材料;
2.現場發現有30噸廢舊馬達露天堆放在廠房外,未采取防雨防滲防漏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的主體身份信息。
證據二:《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關于<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批復》(清環[2003]072號)等,證明: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取得的相關環保手續,并取得批復及通過驗收,可從事拆解各類廢電機、廢電線電纜、廢五金電器建設項目。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3月11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鄭某華,調查時間2025年3月12日)、現場照片等,證明:2025年3月11日檢查時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的情況,重量約30噸。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3月12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容某強,調查時間2025年3月12日)、現場照片等,證明:2025年3月11日檢查時清遠市益宇再生物資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范設置危廢倉、未能提供危廢管理臺賬等問題。
你公司第一項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
第二項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規定。
2025年4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清環清城改〔2025〕20號),責令你公司馬上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3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2025年5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1.此次為年內首次環境違法且已立行立改;2.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3.承諾今后加強管理,完善場地設施建設,做好環境保護工作。4.請求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2025年5月9日,我局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經復核,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在我局現場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后積極主動整改,及時更換危廢倉危險廢物標識標志,完善危險廢物臺賬并立即轉運露天堆放的固體廢物,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經我局集體討論,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屬于法定減免情形,決定采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第十二、十三項的規定,你公司符合不予處罰的條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吳春剛、許時健 電話:0763-3939737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