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榮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6664890845
地址:清遠市高新區銀盞工業園嘉福工業區A4區(地號:F3000058)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2022年至2023年期間,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和車間污水排放口(DW002)自行檢測的污染因子和檢測頻次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4月8日),證明:4月8日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生產情況以及現場檢查發現問題情況。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冼某文),證明: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和車間污水排放口(DW002)自行檢測的污染因子和檢測頻次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證據三: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冼某文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冼某文作為公司安環主任受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調查。
證據四: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明:清遠雅克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檢測的污染因子和頻次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因你公司在觀察期內及時完成整改,符合《清遠市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你公司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
聯系人:潘熙偉、麥浩藝 電 話:0763-3939071
郵政編碼:511500 傳 真:0763-393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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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