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翔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E43EHP3K
地址: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隆大道219號清遠市齊力合成革有限公司濕法車間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塑料制造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25年2月28日動工建設,項目仍在建設中,目前總投資額為10964266.09元;
2.塑料制造項目應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建成,項目于2025年6月初進行生產運行。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體資格,李翔為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證據二: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于2025年2月28日動工建設,目前已投資10964266.09元,且應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建成,于2025年6月初投入生產使用。
證據三: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證明: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項目已動工建設并投入生產使用。
證據四:固定資產明細,證明: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已投資10964266.09元。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潘熙偉、麥浩藝 電 話:0763-3939071
郵政編碼:511500 傳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新城人民一路33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