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4UHYQA4E
法定代表人:張介培
地址: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興大道18號天安智谷科技產業園總部樓1至3層G03號
經我局執法人員核查發現,你公司編號為VC2305067、VC2305068、VC2307058涉醫療機構廢水檢測報告廢水采樣頻次均為瞬時采樣一次,不符合《醫療機構廢水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的要求。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清環清城改〔2025〕26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涉醫療機構廢水采樣必須按照《醫療機構廢水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要求執行。你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提交整改報告,提出于2024年4月至今,已停止環境檢測業務并正在申請注銷環境監測資質,違法行為已停止。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體資格,張介培為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證據二:譚某芳的身份證復印件、任職證明、委托書,證明:調查詢問筆錄對象譚某芳的身份信息,譚某芳為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的質量負責人,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詢問。
證據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等材料,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具備環境檢測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
證據四: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分別為VC2305067、VC2305068、VC2307058的檢測報告,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受醫療機構委托開展環境檢測活動,并出具了《檢測報告》。
證據五: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醫療機構廢水采樣頻次均為瞬時采樣一次,不符合《醫療機構廢水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每四小時一次、共三次均樣的要求。
證據六:《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清環清城改〔2025〕22號)及《送達回證》、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達文書,責令你公司改正,涉醫療機構廢水采樣必須按照《醫療機構廢水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要求執行。
證據七: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整改報告》,證明:廣東微碳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停止運營環境監測業務,環境違法行為已停止。
你公司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和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不得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清環清城罰告〔2025〕4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事項,并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
鑒于你公司初次違法,2024年4月始已經停止運營環境監測業務,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