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67888556XQ
法定代表人:陳湛輝
詳細地址:清遠市高新區雄興工業園D區D4地塊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廢水處理站處理后的綜合廢水,通過廠區污水管匯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與排污許可證“綜合廢水回用于廠區綠化與設備冷卻水補充”的規定不符。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廠長黃某波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證明:被調查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權代表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接受調查的情況;
證據三: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節選(第323頁-324頁),證明: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規定綜合廢水回用于廠區綠化與設備冷卻水補充;
證據四:2025年5月14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5月20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證明: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廢水處理站處理后的綜合廢水,通過廠區污水管匯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與排污許可證“綜合廢水回用于廠區綠化與設備冷卻水補充”的規定不符;
證據五:2025年5月14日現場檢查照片一組,證明: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廢水處理站處理后的綜合廢水,通過廠區污水管匯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與排污許可證“綜合廢水回用于廠區綠化與設備冷卻水補充”的規定不符;
證據六:南星化工雨污分流施工草圖,證明:清遠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廢水處理站處理后的綜合廢水,通過廠區污水管匯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與排污許可證“綜合廢水回用于廠區綠化與設備冷卻水補充”的規定不符。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的規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如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陶德育、許時健 電話:0763-3939737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