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美佳新材料科技(清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54Y6WJ03
法定代表人:凌曉斌
詳細地址: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廣州路16號華源包裝(清遠)有限公司4棟車間201室
2025年7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你公司廢氣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A001)進行采樣檢測,檢測報告(報告編號:XK-250705-01)結果顯示,你公司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為242mg/m3,超出《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中非甲烷總烴許可排放濃度限值(80mg/m3)的2.025倍。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麗美佳新材料科技(清遠)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公司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一組,證明:2025年7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你公司廢氣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A001)進行采樣檢測。
證據三:廣東信科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XK-250705-01),《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 ,證明:你公司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為242mg/m3,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2367-2022)》中非甲烷總烴許可排放濃度限值(80mg/m3)的2.025倍。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控制廢氣排放濃度,不得超標排放。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如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朱志懌、劉文龍 電話:0763-3939798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