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振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510G4KXX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橫荷崗頭管理區湴田一村66號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至5月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出具的《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SHJ2404061、HSHJ2306043、HSHJ2208046)中,廢水采樣頻率不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266-2005)第6.1.3.5條的規定;
2.你公司出具的《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SHJ2404061)中,總汞、總砷、總鉻等因子在總排口采樣,不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第6.1.2條的布點要求;
3.你公司出具的《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SHJ2503016)中,惡臭現場采樣原始記錄中臭氣濃度項目、使用的采樣真空瓶未按照《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的要求對真空瓶進行壓力檢查及記錄。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201919114393),證明: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主體資格,你公司具有檢驗檢測資質;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4月22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31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蘇某明)、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4月24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蘇某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節選、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SHJ2404061、HSHJ2306043、HSHJ2208046),證明: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部分檢測報告未按規范對委托單位的醫療廢水進行采樣;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4月22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4月24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蘇某明)、《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SHJ2404061)、《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節選,證明: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按規范布置采樣點位仍進行了采樣檢測;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4月22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4月24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蘇某明)、《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SHJ2503016)、《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節選,證明:清遠市恒森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未按規范對真空瓶的壓力數據進行記錄。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決定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為期60日的執法觀察期制度,在執法觀察期內完成整改可依法不予處罰。2025年6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證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2025年6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現場復核,經復核,你公司在觀察期內已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違法行為。2025年7月24日我局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罰告〔2025〕6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并及時改正,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嚴格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對醫療廢水進行采樣檢測。
2.嚴格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對采樣點位進行布置。
3.嚴格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對檢測儀器進行校正、檢查并記錄儀器原始數據。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