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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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對由你擔任副總經理的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公司年產40000立方混凝土預制結構件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通過驗收已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關于<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年產40000立方混凝土預制結構構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清高審批環表〔2023〕23號)等,證明: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已經取得的環保審批意見。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3月21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張某濤,調查時間2025年3月21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賈賢旭,調查時間2025年6月13日)、現場照片等,證明:你公司年產40000立方混凝土預制結構件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設完成但未通過驗收,該建設項目由你決定于2021年8月份投產。
證據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證明: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年產40000立方混凝土預制結構件建設項目屬于第二十七、非金屬礦物制品業30。55石膏、水泥制品及類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砼結構構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取得批復。
由你擔任副總經理的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通過驗收已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由你擔任副總經理的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清環清城改〔2025〕24號),責令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如你公司在執法觀察期內完成整改可依法不予處罰。2025年6月15日,我局現場核查整改情況,你公司未按期完成驗收工作。
2025年7月1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46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2025年7月4日,你向我局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1.因為雨季導致無法對粉塵及廢水進行采樣監測,導致未能在整改期限內完成驗收工作;2.你公司已經于2025年6月編制《廣東清泓砼結構構件有限公司年產40000立方混凝土預制結構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在全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并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公示;3.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我局對你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經復核,你的環境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在我局現場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后積極主動整改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并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驗收。經我局集體討論,你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屬于法定減免情形,決定采納你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屬于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我局決定對你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陶德育、許時健 電話:0763-393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