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清城養和醫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41802MJM3503334
法定代表人:李建洲
詳細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鳳城街道曙光一路東九座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月17日對你醫院進行調查期間,發現你醫院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醫院于2024年4月共投資人民幣30.6萬元,建成住院床位擴建項目,增加住院床位51張,由原來環評備案的50張增加至101張。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新建、擴建住院床位500張以下、20張以上的建設項目需辦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你醫院未依法報批住院床位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2.你醫院住院床位擴建項目未配套建設醫療廢水處理設施便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清城養和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清城養和醫院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
證據二:清遠清城養和醫院《清城區建設項目備案登記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證明:你醫院于2016年取得《清城區建設項目備案登記表》,登記的床位數為50個;2024年3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床位為101張,已辦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
證據三:《清遠清城養和醫院床位擴建投資情況表》,證明:你醫院于2024年4月共投資人民幣30.6萬元建成住院床位擴建項目,共增加住院床位51張;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清遠清城養和醫院正在營業,床位從原來環評備案的50張增加至101張,建設住院床位擴建項目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該項目未配套建設醫療廢水處理設施便投入使用;
證據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節選),證明:擴建住院床位500張以下、20張以上的建設項目需辦理環境影響報告表。
你醫院第一項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第二項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向你醫院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清環清城改〔2025〕10號),責令你醫院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7月22日,我局向你醫院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57號),并告知你醫院處罰金額、申請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你醫院于2025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希望減免處罰:
1.你醫院積極推進整改,擴建項目已于2025年4月16日取得環評批復;
2.你醫院在建設醫療廢水處理設施期間,醫療廢水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醫院外運處理,不外排;
3.已于2025年7月17日取得《排污許可證》,已開展竣工驗收監測。
2025年8月15日,你醫院提交《清遠清城養和醫院改擴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及驗收監測報告,你醫院改擴建建設項目已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經我局案審委員會審議,由于你醫院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處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采納你醫院上述陳述申辯意見,對你醫院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你醫院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現對你醫院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1.全體員工認真學習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2.制定相關環保制度,落實員工責任;
3.加強醫院對院區范圍環保等工作的管理。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