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卓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4X0QJR7B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金沙工業大道6號金沙工業小區1號辦公樓第二層201室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至6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間,使用了OBD作弊器為多輛車消除故障代碼及篡改車輛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數據,違反了《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 1237—2021)中第4.2.3.2“OBD診斷儀應連續獲取、轉換及顯示車輛排放相關的數據和故障代碼,按照標準規定的格式讀取并自動傳輸。避免誤讀、漏讀、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碼及相關信息等篡改檢驗結果行為”的規定,使原應判定為不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驗)》判定為合格,上述報告屬虛假報告。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蘇卓華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證書編號:201819053563)》復印件,證明:清遠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具有機動車檢驗檢測資質(含重型車輛檢測資質)。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圖片)證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6月4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陳某賢)、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6月6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劉某)、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6月19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陳某賢),證明:你公司使用的OBD作弊器由你公司員工陳某賢購買,并由你公司報銷了相關費用。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6月4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6月4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陳某賢)、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6月6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劉某)、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6月16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蘇某波)、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6月19日制作,被調查詢問人:陳某賢)、你公司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測)》多份報告列表及部分《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測)》、《情況說明》、《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圖片)證據》、《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 1237—2021)、《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明:清遠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違反規范使用了OBD作弊器在檢測過程中為多輛車消除故障代碼及篡改車輛數據,違反了《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 1237—2021)中第4.2.3.2“OBD診斷儀應連續獲取、轉換及顯示車輛排放相關的數據和故障代碼,按照標準規定的格式讀取并自動傳輸。避免誤讀、漏讀、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碼及相關信息等篡改檢驗結果行為”的規定,使原應判定為不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驗)》判定為合格,從而出具虛假《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定期檢驗)》。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53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及聽證申請權。
2025年7月7日,你公司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清遠市順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7月7日在《清遠日報》(第10230期)就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發表《道歉聲明書》,參考《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的規定,申請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并附上《陳述申辯書》《清遠日報》(第10230期)作為證據。
由于你公司已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我局決定采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十四條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類§3.23 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拾萬零叁仟伍佰柒拾元整(¥103,570.00);
2.處罰款(人民幣)貳拾柒萬元整(¥27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朱志懌、虞杭鑫 電話:0763-3939041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