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0739894786U
法定代表人:曾淑織
詳細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金沙工業園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至15日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1.你公司在生產大樓新建設銅制拉鏈表面處理生產線及其他生產設備,屬于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日用雜品制造建設項目,你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
2.你公司生產大樓新建設的日用雜品制造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污染物治理設施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3.根據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212號)監測數據顯示,你公司含鎳廢水車間排放口(DW003)中,鎳濃度為0.99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0.5mg/L的0.98倍;你公司綜合廢水排放口(DW001)中,總氮濃度為31.2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20mg/L的0.56倍。根據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214號)監測數據顯示,你公司綜合廢水排放口(DW001)中,化學需氧量最高濃度為248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80mg/L的2.1倍;氨氮最高濃度為28.1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15mg/L的0.873倍;總氮最高濃度為115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20mg/L的4.75倍;總磷最高濃度為4.71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1mg/L的3.71倍;銅最高濃度為1.39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0.5mg/L的1.78倍;鉻最高濃度為1.98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0.5mg/L的2.96倍;六價鉻最高濃度為1.01mg/L,超出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0.1mg/L的9.1倍;總氰化物濃度為0.827mg/L,超出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0.2mg/L的3.135倍;
4.經調閱你公司視頻監控,發現8月7日12時13分,你公司工作人員將安裝在綜合廢水排放口的流量計自動監測設備拆除,直至8月8日05時49分才將上述流量計重新安裝,期間公司綜合廢水排放口有廢水外排,但在線監控的廢水排放量數據為0m3。
以上事實,主要有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13日、14日、15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戚佐坤、廖志洪)、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清城環測〔2025〕第212號、214號)等證據證明。
你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三十日內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崔健歡、劉文龍 電話:0763-3939737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