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0739894786U
法定代表人:曾淑織
詳細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金沙工業園
我局于2025年8月9日起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1.你公司于2025年5月份投入54萬元,在生產大樓二樓新建11條銅制拉鏈表面處理生產線,并分別在一樓、三樓等生產車間內新建24臺排牙機、3臺拋光機以及9臺燙機等生產設備,從事銅制拉鏈成品的加工組裝,以上新建設日用雜品制造生產線及其他生產設備,屬于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日用雜品制造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
2.你公司新建設的日用雜品制造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污染物治理設施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3.2025年8月7日12時13分,你公司員工拆除安裝在綜合廢水排放口的流量計自動監測設備,直至8月8日5時49分才將上述流量計重新安裝,期間你公司綜合廢水排放口有廢水外排,但在線監控廢水排放流量數據為零。上述拆除流量計的行為已構成以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戚某坤、廖某洪、胡某文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接受調查詢問的戚某坤、廖某洪、胡某文為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員工,受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調查;
證據三: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環評批復、驗收意見、驗收報告以及排污許可證(副本)等資料,證明: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已經取得相關環保手續的事實,其新建日雜用品制造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文件;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9日、13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被調查人戚某坤、廖某洪、胡某文)、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證據一組、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及公司管理人員情況、《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節選)《固定污染源分類管理名錄》(節選)等,證明: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已建成1條水洗槽、2條酸洗槽、2條配藥槽、3條鍍鎳生產線以及2條鍍銅生產線的金屬表面處理建設項目已取得相關環評批復及通過驗收;生產樓內新建日用雜品制造建設項目,該項目總投資額為54萬元,屬于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你公司未取得環評審批文件且在治理設施未經驗收的前提下于2025年5月起投入生產使用,負責該建設項目的直接主管人員為胡某文。
證據五: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13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被調查人戚某坤、廖某洪)、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證據一組、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內部污水管網圖、2025年1月至7月《清遠市龍塘粵海水務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以及對應時段的在線監控數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節選),證明:你公司員工廖某洪存在拆除流量計的行為,該行為構成篡改監測數據,你公司實際用水量與在線監控顯示排水量差值較大,存在監測數據失真的情況;
證據六:信用中國網站截圖,證明: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近兩年內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罰告〔2025〕6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權利。2025年9月5日,經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你公司第一項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1.1裁量標準,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12,150.00)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第二項環境違法行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1.8裁量標準,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肆拾叁萬元整(¥430,000.00)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第三項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2.8.1裁量標準,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的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對吉坊(清遠)飾品實業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罰款(人民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742,150.00)的行政處罰。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崔健歡、劉文龍 聯系電話:0763-3939737
郵 編:511500 傳 真:0763-3939791
聯系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