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
法定代表人:林暢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4UR43847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黃溪嶺仔冚村
2025年8月7至8日,我局對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根據農業農村局提供的《攬粵養殖場生產數據》進行核實,你養殖場在2024年度期末存欄生豬7750頭,出欄生豬9574頭,期末存欄牛160頭,出欄牛10頭;在2025年度期末存欄生豬15570頭,出欄生豬7675頭,期末存欄牛160頭,出欄牛0頭。你養殖場的環評批復要求養殖規模為存欄生豬5020頭,實際養殖規模已經超出所取得的環評批復,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過驗收即投入使用中。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工商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林暢洪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及相關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信息。
證據二:關于《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年存欄5020頭生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清城審批環<2015>19號) 、關于《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年存欄5020頭生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清環城驗<2017>28號)等,證明:已取得環評批復以及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年存欄為5020頭生豬。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7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8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林暢洪,調查時間2025年8月7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林暢洪,調查時間2025年8月13日)、《攬粵養殖場生產數據》、現場照片等,證明:你養殖場在2025年度期末存欄生豬15570頭,出欄生豬7675頭,期末存欄牛160頭,出欄牛0頭。
證據四:《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300T/D污水工程項目合同書》《添朋環保科技合同書》,證明:你養殖場于2017年12月起陸續對污水工程進行升級改造,于2025年8月計劃再次對污水工程進行升級改造,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升級改造后未經過驗收即投入使用。
證據五:《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林暢洪,調查時間2025年8月7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林暢洪,調查時間2025年8月13日),證明:你養殖場超出環評要求的養殖規模。
你養殖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現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如你養殖場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劉文龍、許時健 電話:0763-3939737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