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合興豬場:
法定代表人:鄺柳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41802600318508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江口社區黃口村
2025年7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豬場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豬場部分禽畜養殖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外環境排放。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7月4日制作),證明:2025年7月4日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合興豬場正常生產經營,檢查時有部分禽畜養殖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我局執法人員組織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外排的廢水進行了采樣檢測。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鄺柳新)、現場照片,證明:2025年7月4日,鄺柳新從事畜禽養殖,其經營的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合興豬場常年年出欄量為1000頭以上,達到規模以上養殖,現場檢查時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合興豬場有養殖廢水排出外環境。鄺柳新對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的采樣過程和檢測結果無異議。
證據三:《監測報告》、清城區環境監測站采樣原始記錄、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資質認定證書,證明: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具備檢驗檢測認定資質,采樣監測及分析人員具備技術崗位證,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182號〕合法有效。
你豬場的上述行為已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現責令你豬場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豬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豬場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豬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麥浩藝、許時健 電話:0763-3939798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