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李廣: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024年12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清遠市清城區鳳城街道清沙大道的清遠市清城區湘寧汽修部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駕駛車牌為粵E7QL1*的運輸車輛停放在該汽修部門口,車廂內包裝桶中裝有危險廢物廢礦物油。經查,你未取得危險廢物收集、運輸相關許可,駕駛車牌為粵E7QL1*的運輸車輛至清遠市清城區湘寧汽修部,從該汽修部收集、裝載了危險廢物(HW08廢礦物油)約0.3噸。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唐李廣身份證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證明:你的主體身份信息。
證據二:車牌為粵E7QL1*的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網》截圖,證明:車牌為粵E7QL1*的車輛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日期為2022年1月7日,車輛類型為輕型倉柵式貨車,檔案編號440601344442,所有人為湯某朋,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一組,證明:你駕駛車牌為粵E7QL1*的運輸車輛至清遠市清城區湘寧汽修部,從該汽修部收集、裝載了危險廢物(HW08廢礦物油)約0.3噸。
證據四: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屬性鑒別報告》,證明:車輛上包裝桶內容物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廢物代碼為900-249-48。
我局已于2025年8月6日向你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59號),責令你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告知你處罰金額、申請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你于2025年8月11日向我局提交《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希望減免處罰。
1.收集廢機油的過程未完成,在清遠收集的廢機油在檢查開始前已歸還汽修店。
2.車上原有的廢機油已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未造成泄露等環境污染。
3.已深刻認識到錯誤,今后不再從事廢機油收集相關工作。
經我局案審委員會審議,由于你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處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采納你上述陳述申辯意見,對你不予行政處罰。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現對你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認真學習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