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達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0MA4WR6GL05
地址:清遠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泰基工業城
2025年7月12至14日,我局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污水處理站壓濾機因螺桿泵密封圈損壞未及時維修,在壓濾作業時產生的壓濾水溢流至污水處理站地面,未經有效處理的壓濾水通過廢水處理站的雨水沙井和雨水收集渠,匯入廠區門口保安亭旁的沙井排至泰基工業城下水道,最終排向龍塘河。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陳達昌身份證復印件,鐘某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李某多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歐某文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信息。
證據二:《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1800MA4WR6GL0505001V,有效期至2030年1月8日)、關于對《關于申請變更日豐(清遠)電子有限公司一期、二期項目建設單位的請示函》的復函(清環函〔2017〕725號)、關于《日豐(清遠)電子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清環〔2005〕108號)、關于《日豐(清遠)電子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清環〔2007〕190號)、日豐(清遠)電子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及驗收意見、關于《富德(清遠)電子有限公司鋁箔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清高審批環表〔2023〕26號)、《富德(清遠)電子有限公司鋁箔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技術評估意見》等,證明:日豐(清遠)電子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變更為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已取得的相關環保審批意見及手續。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7月12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7月13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7月14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歐某文,調查時間2025年7月13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李某多,調查時間2025年7月13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鐘某,調查時間2025年7月13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鐘某,調查時間2025年7月15日)、現場照片等,證明:2025年7月10日,你公司污水處理站壓濾機的螺桿泵密封圈損壞,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3日,你公司污水處理站壓濾機螺桿泵密封圈損壞后仍進行作業,共處理了約2.6噸底泥溶液。壓濾機作業造成未經完全處理的壓濾水溢流至污水處理站地面、廠區內雨水沙井以及雨水收集渠,由廠區入口處沙井進入泰基工業城下水道,最終排向龍塘河。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7月15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7月21日制作)、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2025年5月-7月份廢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表、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排查整改報告(2025年7月15日)、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排查整改報告(2025年7月15日)、富德(清遠)電子鋁箔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排查停止生產情況報告(2025年7月23日)等。證明:你公司在2025年7月14至2025年7月22日停產進行環境問題整改,目前已經基本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6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25年8月26日,收到你公司《行政處罰申辯申請》,具體內容為:1.公司已經對螺桿泵、地面收集渠、沙井、雨水渠進行了全面的整改;2.公司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內部處罰;3.企業目前資金壓力大,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經集體討論,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屬于不予行政處罰法定情形及理由,我局決定不采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8.1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的行政處罰。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