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桂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4UM9HY2C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雄興工業大道13號清遠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綜合樓
2025年9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走膜車間生產時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但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部分有機廢氣從集氣罩向外溢出至外環境。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管桂香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清遠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體資格,管桂香為清遠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證據二:2025年9月7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9月10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執法視頻,證明:清遠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2025年9月7日走膜車間正常生產,生產時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部分有機廢氣從集氣罩向外溢出至外環境。
證據三:清遠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文件、環保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等材料,證明:清遠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取得的環保手續情況、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走膜車間生產時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麥浩藝、劉文龍 電話:0763-3939798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