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合興豬場:
法定代表人:鄺柳新
工商注冊號:441802600318508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江口社區黃口村
2025年7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豬場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豬場部分禽畜養殖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外環境排放。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7月4日制作),證明:2025年7月4日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合興豬場正常生產經營,檢查時有部分禽畜養殖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我局執法人員組織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外排的廢水進行了采樣檢測。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鄺柳新)、現場照片、清遠市清城區農業農村局的復函,證明:2025年7月4日,鄺柳新從事畜禽養殖,其經營的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合興豬場常年年出欄量為1000頭以上,達到規模以上養殖,現場檢查時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合興豬場有養殖廢水排出外環境。鄺柳新對清城區環境監測站的采樣過程和檢測結果無異議。
證據三:《監測報告》、清城區環境監測站采樣原始記錄、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資質認定證書,證明: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具備檢驗檢測認定資質,采樣監測及分析人員具備技術崗位證,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182號〕合法有效。
你豬場的上述行為已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豬場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68號),告知你豬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豬場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的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8.23裁量標準,我局決定責令你豬場限期治理,并作出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的行政處罰。
限你豬場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豬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