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威(清遠)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志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061751962XR
地址:清城區石角鎮民安管理區石眼村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并委托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廢水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W002)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220號〕結果顯示,你公司廢水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W002)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13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化學需氧量排放限值(100mg/L)的0.31倍。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步威(清遠)皮革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步威(清遠)皮革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一組,證明:2025年8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并委托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廢水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W002)進行采樣監測。
證據三:清遠市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220號〕,《排污許可證》副本(節選),證明:你公司廢水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W002)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為13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化學需氧量限值(100mg/L)的0.31倍。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標準,控制廢水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標排放。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址:清城區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郵政編碼:511500 傳真:0763-3939791
聯系人:朱志懌、虞杭鑫 電話:0763-3939041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