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鵬:
身份證號碼:
詳細住址:
2025年5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擴建丙泊酚原液、米庫氯銨原液、鹽酸甲氧明原液、氟比洛芬酯原液、氟比洛芬酯注射等5條生產線,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你作為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黃健鵬、袁某強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接受調查詢問的袁某強為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員工,受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調查;
證據三: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環評批復、驗收意見、驗收報告以及排污許可證(副本)等資料,證明: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已經取得相關環保手續情況,未見有上述擴建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文件;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5月7日制作),證明:5月7日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的生產設備情況以及現場勘察情況,上述擴建建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證據五: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制作的現場照片證據,證明:5月7日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廠房內的現場勘察情況;
證據六: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袁某強),證明:5月7日,廣東嘉博制藥有限公司的生產以及設備運行情況。
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70號)告知你本人聽證和陳述申辯申請權,你本人于2025年9月19日向我局書面提出陳述申辨。你公司及你本人提交的監測報告、歐盟CED證書、清遠市上市后備企業、整改報告等證據材料表明你公司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經我局審議,決定采納你本人陳述申辨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由于你本人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我局決定對你本人不予行政處罰。
你本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本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識。
2.充分認識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落實保護主體責任,增強環境守法意識。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