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暢洪:
身份證號:
住址:
2025年8月7至8日,我局對你經營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結合清城區農業農村局提供的《攬粵養殖場生產數據》顯示,你養殖場在2024年度期末存欄生豬7750頭、牛160頭,出欄牛10頭;2025年8月前存欄生豬15570頭,出欄生豬7675頭,期末存欄牛160頭。你養殖場實際養殖規模已遠超原項目年存欄生豬5020頭,出欄量生豬10040頭的規模。經查,你養殖場在2017年12月起對上述養殖項目進行擴建,并對原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進行升級改造,你養殖場存在擴建的養殖項目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且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工商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林暢洪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養殖場及相關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信息。
證據二:關于《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年存欄5020頭生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清城環〔2015〕19號) 、《關于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年存欄5020頭生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清城環驗〔2017〕28號)等,證明:你養殖場已取得環評批復以及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養殖場規模為年存欄生豬5020頭,出欄量生豬10040頭。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7日、8月8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調查對象:林暢洪,調查時間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攬粵養殖場生產數據》、現場照片等,證明:你養殖場2025年度期末存欄生豬15570頭,出欄生豬7675頭,期末存欄牛160頭,出欄牛0頭,養殖規模已超出環評批復規定。
證據四:《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攬粵養殖場300T/D污水工程項目合同書》《添朋環保科技合同書》,證明:你養殖場于2017年12月起對污水工程進行升級改造,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升級改造后未經驗收。
你經營的養殖場“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74號)告知你違法事實、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享有申請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2025年10月23日,你養殖場向我局提交《申辯和申請書》,具體內容為:1.你養殖場主動規范養殖行為,目前養殖規模已控制在5000頭左右;2.養殖場的環保設施上同步升級,進一步強化處理效能;3.積極配合整改;4.請求減輕行政處罰。
經我局案審委員會審議及法制審核,你養殖場已完成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采納你養殖場部分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钡囊幎?,我局決定對你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