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版)》以及國家和省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有關規定,為健全我區農業用水價格形成機制,規范農業用水價格管理,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促進節約用水,降低節能成本。《方案》的出臺,就是要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通過改革,樹立市場意識、遵循市場規律,使市場在水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推進現代化生態灌區建設,以促進農業節水增效為目標,以完善農田水利工程體系為基礎,以建立健全科學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加快構建政府主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促進水資源節約和可持續利用,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制定農業水價依據
(一)《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貫徹落實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8〕1912號)明確規定,水利工程的供水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7﹞68號)規定綜合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水價原則上達到成本水平。
三、制定農業水價的原則
一是有利于促進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二是區分用水用途制定分類水價,促進農業經濟健康發展;三是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促進節約用水;四是充分考慮農民承受能力,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
四、內容解讀
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結合實際區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農業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總量“封頂”政策,區分不同作物和養殖產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制度,合理制定階梯和加價幅度。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1倍至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促進農業節水。
相關信息:關于印發《清城區迎咀灌區、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灌溉用水價格方案》的通知
清遠市清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