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2016〕31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為加強春運期間客運價格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認真做好2016年春運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15〕2974號)及廣東省春運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認真做好2016年春運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統一部署,現就2016年春運期間客運價格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春運價格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廣泛,意義重大,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該項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加強對春運期間旅客運價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謀劃,提早部署,完善春運客運價格管理應急機制。一是要成立春運工作小組,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春運價格工作的組織領導,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化解,及時高效的解決突出問題,確保春運工作平穩有序開展。二是繼續落實春運期間“要情報告制度”,要安排專人負責,及時收集整理有關情況,保證聯絡人員手機24小時暢通,確保各項政策及有關情況的及時上傳下達,對本地區發生的突發事件以及所采取的應對措施、處理結果,要第一時間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反映。
各地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請于1月20日前傳真到我委價格管理處(020-83134175)。
二、嚴格執行各項運價管理規定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運輸企業的指導,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各項運價管理政策。一是嚴格按照粵交運〔2010〕57號有關規定做好春運期間道路客運票價審核和備案工作,并于1月24日前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完成上限票價核定和實際執行票價的備案管理,同時將審核后的執行票價通過各市價格公眾網站予以公布;春運加班線路客運票價應按照同線、同起訖點、同車型的正班車客運票價標準執行,不得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水平以外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執行政府指令性運輸的經營者,不得在政府規定范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借機討價還價或抬高運價。二是做好跨省班線道路客運票價備案統計工作,由地級以上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于1月24日前統一報我委價格管理處備案(見附件),韶關、梅州、汕頭、肇慶等市要加強與毗鄰省、地區的溝通協調,認真落實省際線路客運票價政策,保障各出省通道旅客票價穩定和省際線路客運市場的良好秩序。三是要加強對非固定線路的臨時包車運輸價格及水路客運價格的監管,注意做好對企業依法自主定價行為的引導和規范,確保各項春運價格政策的貫徹執行。四是嚴格執行各項優惠減免政策,瓊州海峽各港航企業要嚴格按照《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及現行客貨運輸價格標準,貫徹“鮮活農產品”運輸有關規定,確保“鮮活農產品”車輛“三優先”政策落實到位;強化城市公共交通價格管理,認真落實本地區城市公交對特殊群體的各項優惠減免政策,保障群眾出行需要。
三、加強政策宣傳和市場監測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新聞單位和媒體的配合,充分利用電視、廣播、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加大對運價政策的宣傳力度,充分調動本地區客運企業參與春運工作的積極性,為穩定春運期間客運票價水平創造條件。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開展重點地區、重點線路春運期間客運票價監測,加強比較分析和預警,遇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并第一時間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
四、加強對春運價格的監督檢查
各地要積極做好與當地12345熱線平臺的溝通、協調工作,嚴格落實“12358”價格舉報電話值守制度,保持“12358”價格舉報電話24小時暢通,及時受理和查處群眾投訴。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部門協作,組織力量深入客運站場等客源集中地,加強對春運期間客運價格的監督檢查,重點查處不執行國家春運價格政策、趁春運之機哄抬票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春運交通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各運輸企業要自覺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春運工作的各項規定,要在各客運站場、客車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各類車型、各條線路的客運班車的最高票價、執行票價、票價批準文號和票價計算公式,增加票價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春運結束后,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春運價格管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將總結材料于3月5日前報我委價格管理處。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