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2015〕436號
省司法廳、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稅局,省國稅局,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15〕42號),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經會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保障性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縣按現行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物業即前期物業(含老舊小區、房改房,自有產權車位、車庫)收費暫按現行政策管理,視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在試點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適時放開。
二、放開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的有關事項另行發文通知。
三、放開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資產評估服務、稅務師事務所服務、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除外)等4項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已于2014年8月29日以粵發改價格〔2014〕542號文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各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明碼標價制度,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業相關經營主體服務行為監管,為市場主體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引導行業健康發展;要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務、指定服務,或截留定價權。
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有關服務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堅決依法查處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正常市場價格秩序。要按照通知要求,清理廢止本地區制定出臺的相關服務價格文件,并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凡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原省物價局《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313號)、《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2〕254號)、《關于財務審計和涉稅鑒證服務收費實行優惠政策的通知》(粵價〔2012〕59號)、《關于資產評估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12〕855號)、《關于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308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