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現行全省性及市直、省駐清部門和單位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的通知
清市價〔2013〕15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市直、省駐清有關單位:
為加強強制性培訓收費管理和監督,根據《省物價局關于公布現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駐粵部門和單位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的通知》(粵價〔2013〕6號),現將我局根據粵辦發〔1998〕1號文審批的全省性及市直、省駐清部門和單位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編制匯總并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為截至2012年11月30日我局審批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其具體征收范圍、征收對象等,應按照收費項目中注明的規定執行。
二、2012年11月30日以前全省性及市直、省駐清部門和單位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以本通知及附件為準,2012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調整的全省性及市直、省駐清部門和單位的強制性培訓收費,按照粵辦發〔1998〕1號文及我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各(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參照本通知附件格式,將本行行政區域內仍在執行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編制匯總,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并于2013年1月30日前將本地區的收費項目報我局備案。
四、各有關單位請依據本通知附件所列的收費項目及有關規定對單位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進行認真的清理核對,凡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不按經批準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都屬亂收費行為,由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按《廣東省違法收費行為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五、原清市價[2011]108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全省性及市直、省駐清部門和單位的強制性培訓收費項目
清遠市物價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全省性及市直、省駐清部門和單位強制性培訓收費情況表.xls
抄送:省物價局
主辦:收費管理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