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2014〕406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衛生計生委,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衛生計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中央、軍隊、武警、省屬駐穗醫療機構:
現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0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非公立醫療機構范圍。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執業登記管理權限自行向社會發布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名錄,并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名錄之外所有醫療機構均為非公立醫療機構。
二、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屬于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項目并制定具體價格。屬于非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省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范圍內設立服務項目,自行制定具體價格。
非公立醫療機構銷售的政府定價范圍以外的藥品加價率,以及已明確規定可以另外收費的一次性醫療耗材的加價率,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
三、規范價格行為。各地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和住院病人每日費用清單制度,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查詢服務。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5月1日前,各地非公立醫療機構應將上一年度執行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藥品價格以及醫療收支、費用等情況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其醫療服務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及費用情況在網上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具體報送要求和內容格式另行通知。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暢通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醫藥價格投訴舉報,并做好價格監測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聯合組成督導組到各地進行調研督導,了解掌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完善管理政策。
原有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4年7月4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5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運用價格杠桿鼓勵社會辦醫,擴大醫療服務供給、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促進醫療衛生領域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現就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要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梳理??h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審批權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會發布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名錄,并依據公立醫療機構開業、更名、停業等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名錄之外所有醫療機構均為非公立醫療機構,其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要督促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相關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進行不當干預。
二、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行為。各地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的監督,研究制定價格行為規范,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相關醫療機構應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并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向患者公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三、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形式多樣的醫療服務。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據自身特點,提供特色服務,滿足群眾多元化、個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屬于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屬于非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設立服務項目。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積極探索實行有利于控制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收費方式。
四、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凡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程序將其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定點服務范圍,并執行與公立醫院相同的支付政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醫保付費方式改革的要求,與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談判確定具體付費方式和標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市)價格、衛生計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和價格監測,既要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又要控制總體醫療費用水平,保障群眾權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