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經信局:
現將《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清發改收費〔2017〕29號)轉發給你單位,請遵照執行。
附件: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29號正文.wps
(粵發改價格函【2017】1841號)廣東省發改委財政廳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pdf
清遠市清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清城區財政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